5.侵害名譽權行為的表現(xiàn)
(1)侮辱行為:公然謾罵他人,大庭廣眾之下諷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潑臟物等。
(2)誹謗行為:無中生有、捏造事實中傷他人等行為。
4.法律要保護公民的名譽權的重要性
良好名譽首先取決于個人的良好表現(xiàn)。不過品行優(yōu)良者并不總是受到相應的客觀評價,人的名譽權常常會受到侵害。侵害名譽的行為不僅踐踏了他人的人格尊嚴,而且混淆是非、顛倒黑白、破壞社會道德、危害社會秩序。因此,各國法律毫無例外地賦予公民保護自己名譽的權利。
3.維護名譽是我們的權利
名譽集中體現(xiàn)了人格尊嚴。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xiàn)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
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名譽權不受侵害,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侮辱或誹謗他人。侵權者輕則受到輿論的譴責,嚴重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2.法律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我國的刑法、民法通則、治安管理條例等也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
1.人格尊嚴不可辱
(1) 每個公民都享有作為“人”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和受到他人與社會最起碼尊重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人格尊嚴權。法律賦予每個公民人格尊嚴權。這一權利表現(xiàn)為自尊與他尊兩個方面。
(2)人格尊嚴權是精神性的人格權,是人格權中的核心權利,集中體現(xiàn)為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人格尊嚴不可侮,侮辱者必將受到社會道義的譴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人身自由權
(1)含義:人身自由權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
(2)重要性:人身自由權是我們參加各種活動,充分享受其他各種權利的基本保障。沒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難以享受。
(3)表現(xiàn):法律賦予我們廣泛的行動自由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類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閉、非法拘禁等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都為法律所禁止。
專題17 公民的人格尊嚴權
6.怎樣關愛他人的生命與健康?
(1)我們在享有生命健康權的同時,負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道德義務和法定義務!耙粋生命比地球還重”。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即使大義滅親也不允許,因為這是侵害生命權的行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過失造成他人受傷、生病,因為這是侵害健康權的行為。
(2)“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眰λ司褪莻ψ约,尊重他人就是保護自己。在人生旅途中,讓我們記住這樣一句話:“利人就是利己,虧人就是虧己,讓人就是讓己,害人就是害己,君子以讓人為榮。”
(3)我們要關愛生靈,關愛他人的生命與健康,遠離暴力,做一個既遵守法律又樂于助人的人。
5.如何正確認識輕生或自殘行為?
除了正義而獻身外,公民的生民健康權不得讓與或拋棄。因為人具有社會性,生命一旦誕生就具有社會責任。一個人如果因為困難、挫折、失意自殺,必然會給親朋好友帶來無盡的哀傷、較大的財產損失,還會引發(fā)老者無人贍養(yǎng)、幼者無人撫育等一系列社會問題。若公民損害自己的身體,如乞丐為博取他人同情而自殘,必然造成更大的社會負擔。因此,輕生或自殘等行為都是與社會道義相悖,于法不合。
4.積極行使生命健康權
(1)表現(xiàn):我們有權珍愛生命,維護健康,積極鍛煉身體,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擁有強健的體魄和煥發(fā)向上的精神;有權在患病時及時醫(yī)治,恢復健康,增強體質;當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時,有權依法自衛(wèi)和請求法律保護。
(2)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處于安全的環(huán)境,免受他人侵害,這不僅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也是我們對自己的關愛和責任。除了為正義而獻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得讓與或拋棄。因為人具有社會性,生命一旦誕生就具有社會責任。輕生和自殘等行為會造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和社會負擔。因此,輕生或自殘等行為都與社會道義相悖,與法不合。
3.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
未成年人作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和民族的未來,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我國法律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禁止用工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勞動強度大的勞動。非法使用童工是嚴重摧殘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興旺大業(yè)的違法行為,法律嚴懲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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